close

內容來自hexun新聞

歐盟立法控制農藥供應鏈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青木5月9日,據世界農化網消息,歐盟根據法律,批準瞭10種農藥的有效成分,它們將於2013年6月1日或者10月1日被正式列入附錄,有效期為10年。而在10天前,歐盟的27個成員國舉行投票,同意實行臨時禁令,在未來兩年將禁用可丁尼、益達胺以及賽速安三種新煙堿類農藥。因為這些農藥對授粉昆蟲構成“嚴重風險”,其中包括蜜蜂。環保人士對歐盟的決定表示歡迎。而生產這三種新煙堿類農藥的制造商如德國拜耳公司等則表示無奈。EFSA負責農藥立法“歐盟農藥立法主要有條例、指令、決定三種基本類型。”德國消費者保護組織法律專傢約翰·沃梅特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據介紹,條例具有全面性,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準後方能頒佈施行,但無需轉化成本國立法;指令則隻能以歐盟成員國為發佈對象,要求成員國將有關法律條文轉變為本國法律執行;決定則有特定性。約翰·沃梅特還結合歐盟禁止三種煙堿類農藥案例,分析瞭歐洲食品安全局在歐洲農藥立法中的角色。先是環保團體“地球之友”發起禁用殺蟲劑活動;接著,歐盟委員會於2012年4月要求歐洲食品安全局進行風險評估;然後,歐洲食品安全局在1月16日發表瞭3份針對性的風險評估報告;再是1月底歐盟農業部會議和歐盟委員會會議討論;之後,2月,歐盟委員會與食物鏈資訊小組、專傢小組討論;最後,27國投票。據稱,目前歐盟農藥管理法規主要有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條例(EC)1107/2009(關於植物保護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指令98/8/EC(關於殺生物產品管理,包括衛生殺蟲刊、殺鼠劑、木材防腐劑等用途的非農用產品)、條例(EC)396/2005(關於植物源、動物源食品和飼料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指令2009/128/EC(關於農藥可持續使用管理)等。在農藥立法過程中,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起到關鍵的作用。歐洲食品安全局成立於2002年。伯恩是推動歐洲食品安全局成立的關鍵人物,他在1999年年底出任歐盟健康與消費者保護部門委員,從那時開始他就全力著手建立新的歐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力求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歐洲食品安全局官方資料介紹,該局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獨立整合的科學意見,讓歐盟決策單位面對食物鏈直接與間接相關問題及潛在風險能作出適當的決定,以提供歐洲公民安全高品質的食物。目前為止,該局已經有數千件的科學建議被歐盟執委會、議會和會員國采納。法律監管農藥供應鏈歐洲專傢認為,歐盟農藥法律監管的重點是風險管理,控制整個供應鏈,而不隻是某一部分。隻有整個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和關鍵點的監測和控制,才能確保食品安全。歐盟農藥立法首先從農藥生產的最初源頭農藥的有效成分做起。為瞭確保市場上的農藥對食品安全沒有風險,歐盟實施瞭農藥登記制度。該制度為歐盟成員共同統一的標準,適用於新農藥的評價、登記。登記制度對農藥有效成分及制劑,從各個過程進行評價、審查,再根據結果予以認可並確定可否登記。也就是說,要使農藥在歐盟各國中使用,首先由歐盟對有效成分進行登記、評審以確定是否認可。隨後,向各使用國對農藥制劑進行申請登記,接受該國評價並取得登記。對於有效成分的安全性評價隻需向歐盟一次申請獲準後,在其他成員國均可接受。另一方面,對於實際使用的農藥制劑,可向各個希望使用的成員國遞交產品的安全資料,接受安全性評價。對於有效成分,歐盟認可期為10年,到10年後再組織登記再評價。登記再評價(再登記)是歐盟農藥管理法規規定的周期性農藥再評價制度。根據指令91/414/EEC,對列入規定的農藥有效成分,有效期限最多不能超過l0年,到期須申請再登記。條例1107/2009/EEC實施後,將登記有效期限調整為最多不能超過l5年,對於緊急使用用途登記有效期則不超過5年。申請者一般應在登記有效期滿3年前向某成員國提出再登記申請,同時抄送其他成員國、歐洲委員會和EFSA。當歐盟發現登記的產品不能滿足最新政策和技術要求的,可以在任何時候啟動登記再評價。再評價時間將根據提交資料需要的時間和完成程序需要的時間來確定,必要時,建立合適的工作組,將化學結構或作用機理相似的化合物劃為一組進行評價。再評價決定前,如果登記有效期到期,歐盟將延長其有效期限以確保有足夠時間完成再評價工作。經過再評價,如果農藥被淘汰,如果不屬於環境和健康原因,含該有效成分的產品將有不超過6個月的銷售時間,處置庫存及使用時間最多不超過1年;如果是環境和健康原因,則要求含該有效成分的產品必須立即從市場上撤出。農藥殘留檢測立法歐盟對農藥的監管貫穿農藥的整個供應鏈過程,在使用農藥後,歐盟仍然制定瞭全面的農藥殘留立法以及監管標準。歐盟農藥殘留管理伴隨著歐盟食品安全管理的理念,經歷瞭一個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逐漸發展為以“全程管理為目標,以預防管理為原則”的法規體系。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歐盟就開始瞭農藥殘留立法管理。1976年歐盟理事會發出76/895/EEC指令,首次頒佈瞭43種農藥活性物物質在71種水果和蔬菜上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歐盟對農藥殘留限量的原則是,對於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產品,殘留限量應該反映農藥可獲得對植物的有效保護的最小使用量,殘留限量既要盡可能的低,又要使農藥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別要考慮保護環境,根據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ADI),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對於動物源食品,殘留限量應反映動物消耗的被農藥處理的谷物和植物源食品的用量,或直接使用的獸藥的用量。所以,歐盟制定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反映的是在被生產者認為是經過優良的農業措施生產出的產品中可檢出的最高農藥殘留量。由於歐盟限制瞭相當多的對人和生物有劇毒的農藥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因而可允許使用的農藥並不太多。而且每隔幾年就要修訂部分標準,比如,2000年6月22日歐盟發佈瞭修訂的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所訂的限量越來越低。德國《商報》近日報道,歐洲食品安全局的最新報告顯示,該研究分析瞭產自歐盟以及歐盟以外地區的7.7萬個食品樣本。其中,隻有不到3%的歐盟食品樣本的農藥殘留超出歐盟規定的上限。這項研究認為,歐盟食品當中的農藥殘留不會給消費者帶來健康風險。其中,50%以上的食品未檢測出任何農藥殘留。據稱,所有在歐盟市場上出售的食品,歐盟都非常明確對農藥最高殘留限量進行瞭規定。無論是產自歐盟的食品,還是來自歐盟外的食品,都必須遵守這些法規。而且,歐盟會隨時根據風險評估,修改法規,通過公告和歐盟網站公佈消息。像3月27日歐盟委員會發佈No251/2013號法規,修訂(EC)No396/2005號法規中的附件II、III,對氯氨吡啶酸、聯苯肼酯、克菌丹、氟啶胺等11種農藥在多種商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做瞭最新規定。新法規將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歐盟這種及時修訂11種農藥殘留最大限量,確保瞭食品安全性。 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免保人免證明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5-15/154118663.html

借錢週轉信貸年息房貸試算公式信貸年息信貸銀行房貸信貸房屋銀行貸款全省皆可處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rahamil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