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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國土資源部起草瞭《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修改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土資源部網站

網址:http:// www.mlr.gov.cn,進入主頁點擊“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qyj@gtzyzcflv.com.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1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日。

國土資源部

2015年11月2日

附件1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傢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條【基房子信貸轉貸任何問題免費諮詢支票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本原則】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堅持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並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四)嚴格執行國傢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傢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五)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

(六)尊重群眾意願,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

第四條【指標構成】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免留車用地總量指標、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包括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以及按照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原則開展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等。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編制依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傢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中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後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編制。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中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編制。

第六條【新增規模控制】 國土資源部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每三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確定全國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在此基礎上,根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各地建設用地需求等情況,確定三年預留國傢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和下達地方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

各省(區、市)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並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平衡後確定。

第七條【新增年度安排】 各省(區、市)依據國傢確定的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變化幅度控制在10%以內)的原則,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計劃安排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審核確定。

國土資源部根據各省(區、市)分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安排和國傢有關要求,提出當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建議,與國傢發展改革委協商一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後,下達各地執行。

第八條【存量計劃測算】 下達地方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分解,由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經部長辦公會議審定後下達。

第九條【計劃下達】 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免薪資轉帳申請汽車貸款是真的嗎?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及解放軍各總部批準的獨立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使用預留國傢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預留國傢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餘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國傢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三十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條【省以下計劃下達】 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用地計劃指標。市縣新增用地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一條【實施管理】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傢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應當不低於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的指標。

第十二條【管理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後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監督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區、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跟蹤檢查】 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於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五條【評估考核】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在線備案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

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在線備案數據為依據,結合實地調查情況,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群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應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對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或者暫停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指標結轉】 節餘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允許在規劃期內按照要求結轉使用。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修訂發佈實施以來,對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發揮瞭重要作用。中央近年對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作出瞭系列重大戰略決策,就加強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瞭具體部署。為瞭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也在不斷進行改革創新,在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等方面開展瞭相關試點探索,並積極推進土地計劃差別化管理,形成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落實中央的部署要求,並將一些已經成熟的改革經驗和管理措施,總結、吸收到部門規章中,進一步修訂完善《辦法》。為此,國土資源部將《辦法》(修訂)列入瞭2015年立法計劃。在上半年研究起草瞭《辦法》草稿,並征求瞭部分省(區、市)的意見,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形成瞭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此次《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在堅持現行土地計劃管理基本框架的基礎上,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吸收近年來探索改進計劃管理的有效做法,豐富計劃管理內容,明確政策邊界,規范、簡化程序,進一步強化計劃的調控和引導功能。修訂的重點是,增加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管理內容,調整完善土地計劃指標體系,改進編制下達方法,細化計劃實施管理,明確計劃執行考核重點。其餘內容基本保留原《辦法》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存量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內容。《辦法》調整完善瞭土地計劃指標體系,明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中包括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第四條)。同時在管理原則中增加瞭“堅持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並重;嚴格執行國傢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尊重群眾意願,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等內容(第三條)。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模控制。《辦法》增加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模控制的規定,明確要求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每三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確定全國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第六條)。

(三)完善土地計劃指標編制方法。《辦法》明確瞭土地計劃編制測算因素和方法。一是部根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各地建設用地需求等情況,確定三年預留國傢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和下達地方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確定各省(區、市)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各省(區、市)依據國傢確定的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計劃安排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審核確定。二是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狀況、規劃安排、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制定下達地方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分解方案。(第六、七、八條)

(四)調整土地計劃指標下達程序。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做法,對土地計劃指標編制下達程序作瞭進一步修改完善。明確各省(區、市)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變化幅度控制在10%以內)的原則,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計劃安排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審核確定。國土資源部根據各省(區、市)分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安排和國傢有關要求,提出當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建議,與國傢發展改革委協商一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後,下達各地執行。(第七條)

(五)細化土地計劃執行管理。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對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等實施計劃差別化管理,取得瞭較好效果。為瞭進一步規范相關做法,《辦法》明確提出,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後重建規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先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第十二條)

(六)完善土地計劃執行監管和考核要求。為瞭加強計劃執行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計劃執行監管,嚴格落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按月上報。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區、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第十三條)。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第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第十六條)。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151102/153923653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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